2006年7月13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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欠前妻28.5万元债务未偿还却以低价将私房转让给儿子导致偿债能力丧失——
低价卖房逃债务 买卖合同被撤销

  基本案情
  2003年9月,法院判决孙某给付前妻赵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房屋拆迁费28.5万元。此后,就在赵女士要求前夫给付这笔款项时,前夫孙某于2004年2月初,以低价将一套私房卖给了儿子,导致其失去了偿债能力。
  为此,赵女士于2005年1月将孙某诉至法院,要求撤销其与儿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。
  法院经审理查明,孙某以每平方米3500元的价格将私房转让给儿子,总价款为17万元,双方已办理完过户手续。庭审中,法院委托的评估机构对该处房产进行市场价格评估,其房产价值为24.5万元,出卖价低于评估价7.5万余元。
  日前,法院作出撤销孙某与其儿子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的终审判决。

  法官析案
  合同法规定,债务人以明显的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,对债权人造成损害,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,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。
  本案中,孙某在法院判决其对前妻赵女士负有债务且尚未履行完毕时,将其房屋财产转让给儿子的行为,是明显的逃避债务的行为。
  孙某出售房产的价格比评估机构评估的市场价格低了近31%,应认定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。
  孙某作为债务人,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其房屋财产,使作为债权人的赵女士的债权不能实现,对给赵女士造成的损害应承担相应的责任。据此,法院作出上述终审判决。